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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与18万余元全额追回!宁波张月红律师:特殊寓意转账精准提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用,成功维护原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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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宁波)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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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权为基础,精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赠与行为效力;通过逐笔核算双方转账锁定返还金额,并申请财产保全保障执行。法院最终全额支持181,884.20元返还及利息、保全费,实现了财产权益的全面维护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方X(化名)与被告曹X(化名)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曹X与被告骆X(化名)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交往期间,曹X通过微信向骆X大量赠与款项,其中包含多笔“520”“1314”“52”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方X发现后,以曹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将骆X、曹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骆X返还赠与款项188,268.44元及利息。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骆X返还181,884.2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赠与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骆X未举证证明方X与曹X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曹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2. 骆X是否善意: 骆X辩称其在交往初期不知道曹X已婚。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骆X与曹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3. 赠与款项的具体金额认定: 骆X主张部分款项系为曹X垫付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微信转账183,290.67元予以认定,对无原始载体的花销6384.04元及火车票退款65元不予支持。

  4. 共同消费支出应否从赠与款项中扣除: 骆X主张部分款项系帮忙垫付曹X的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特殊寓意转账金额的证据价值挖掘: 张月红律师从曹X向骆X的转账中精准提取了17笔包括“520”“1314”“52”等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这些转账直接证明了曹X与骆X之间存在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情感联系,为认定不正当关系及违反公序良俗提供了关键证据。

  2. 微信转账的精确梳理与核算: 张月红律师通过调取曹X与骆X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精确核算出曹X向骆X转账合计183,290.67元,扣除骆X向曹X转账的703.60元后,认定赠与金额为181,884.20元,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精确的数据支撑。

  3. 无原始载体证据的成功排除: 原告主张的曹X为骆X支付的花销6,384.04元(含租车、酒店、机票、外卖、购买窗帘等),因仅提供复印件未提供原始载体,骆X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张月红律师虽作为原告代理人,但法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认定体现了对证据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4. 骆X“垫付款项”抗辩的成功突破: 骆X主张曾为曹X垫付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张月红律师通过坚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成功阻断了被告的抗辩。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月红律师——原告代理人):

张月红律师为本案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固定+特殊寓意转账证据价值挖掘+微信转账精确核算+被告抗辩逐个击破”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调取曹X与骆X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精确核算出每一笔转账金额,并精准提取“520”“1314”“52”等特殊寓意转账作为证明不正当关系的关键证据;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论证赠与行为无效;在证据层面,对被告主张的“垫付款项”抗辩坚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成功排除无原始载体的消费支出主张。最终推动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骆X返还181,884.20元及相应利息,全面实现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曹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X与曹X有平等的处理权。骆X与曹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曹X向骆X赠与款项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侵害了方X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经核算,扣除骆X向曹X转账部分后,骆X应返还181,884.20元。判决确认曹X向骆X赠与行为无效;骆X返还方X181,884.20元及相应利息;骆X支付方X保全费1,429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款项。这一裁判规则有效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

  2. 特殊寓意转账金额的证明力认定: 本案中,“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转账金额,结合其他证据共同证明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认定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起到了关键证据作用。

  3. 无原始载体证据的排除规则: 本案明确了主张消费支出的一方应对消费记录提供原始载体予以证明,仅提供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对方不予认可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认定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具有参考价值。

  4. “垫付款项”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明确了受赠人主张曾为赠与人垫付款项的,应对垫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垫付款项不能从赠与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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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律师,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深耕宁波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系宁波市首批名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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