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6月1日下午,张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行驶时,与杨XX驾驶的某AXXXXX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杨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杨XX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及多处浅表损伤。出院后,杨XX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并明确了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护理、营养期。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杨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张少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申请对杨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申请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否准许;第二,原告杨XX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具体赔偿金额,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定计算标准;第三,被告张XX在事故发生后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医院退还的医疗费,应如何在最终判决的赔偿总额中进行准确核算与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XX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关于重新鉴定申请,因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初步证据及合法理由,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证据依法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杨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万余元(已扣除其垫付的1.8万元);张XX赔偿杨XX鉴定费两千余元,在抵扣张XX已垫付的各项费用及医院退费后,杨XX需返还张XX多支付的一千余元;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