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张X驾驶某C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XX某路段西侧路线起步左转弯时,遇原告蔡X驾驶某E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XX由北向南直行至此。因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蔡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某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认定,张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X无责任。蔡X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经某鉴定所依法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张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X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前及审理初期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蔡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特别是十级伤残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核算依据;其次,关于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及理赔范围;最后,关于张X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应当如何依法分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沟通。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X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万余元,扣减前期已垫付的九千元,剩余赔偿款7.8万余元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蔡X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二、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余元,合计两千余元,由原告蔡X负担一千余元,被告张X负担一千元。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