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郝X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过程中,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赔偿款项。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委托文X及张少俊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张少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公司的用工管理记录、薪酬发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与原告方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其核心诉求。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与企业用工成本的平衡,且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一定分歧,张少俊律师建议公司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以降低诉讼成本并维护企业声誉。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展开了多轮磋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周X、郝X支付的赔偿款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原告方主张较高的赔偿数额,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而被告方则对部分诉求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超出了法定赔偿范围。双方围绕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结清的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张少俊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重点针对原告证据的瑕疵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指出部分诉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寻求利益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与张少俊律师的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周X、郝X支付赔偿款共计5万元,该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郝X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内;二、原告周X、郝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X、郝X共同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得以圆满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