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在某项目工地从事泥工工作。2022年6月,杨X在作业时不慎被布料机脱落的棒管砸伤左小腿,导致左胫腓骨干骨骨折。经X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劳鉴委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X在多方诱导下签订了赔偿1.6万元的《和解协议》。杨X发现协议显失公平后,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10.7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起诉。某法院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无需支付。杨X上诉后,某中院二审认定《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并明确实际用工单位为某劳务公司,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杨X据此再次申请仲裁,某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杨X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劳务公司是否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某劳务公司辩称杨X系案外人余X雇佣,且事故系某建设公司磅车造成,拒绝承担责任。第二,案涉《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某劳务公司主张《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杨X无权再主张剩余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余X,依法应当承担杨X的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和解协议》,某中院的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及内容导致杨X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确属显失公平,故某劳务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杨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万余元、护理费2800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9万余元,合计12.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6万元,还应支付10.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