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9日,被告义X与某公司作为借款方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王XX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5年7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年化4.5%支付。《借条》有义X签名捺印及某公司公章。同日,王XX通过银行账户向某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注明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王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邓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两千三百余元(暂计算至2025年10月14日,后续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义X、某公司共同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原告交付款项并非用于资金周转,而是原告拟在被告处办学,要求被告使用该10万元进行场地改造,待原告收取学生住宿费后再交由被告,被告再行还款。后因原告表示不再使用场地,且场地内仍留有原告物品,故引发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关于款项用途及还款条件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表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虽对款项用途及还款前提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义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义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自2025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