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于2022年3月1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赵X工资由基本工资1.4万元及各项补贴、奖金构成。某公司为赵X缴纳了社会保险。2024年9月11日,赵X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27日,某劳鉴委认定赵X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赵X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万元。2025年9月22日,赵X通过公司系统提出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0月21日。随后,赵X委托余嗣威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三、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需支付赔偿金。
针对焦点一,某公司对赵X入职及离职时间无异议,结合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流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明确。
针对焦点二,某公司未按赵X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伤残补助金低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依法应由某公司补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补差情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某公司支付。
针对焦点三,赵X主张协商一致解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某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显示赵X系单方自主发起离职,故不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一、确认赵X与某公司在2022年3月14日至2025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8万余元;三、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四、驳回赵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