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廖X系某学校全日制学生。2024年6月13日,原告在校园内被同学刘某持刀刺伤胸腹部,致开放性胸腹损伤、肝损伤、失血性休克等十余处严重伤情,紧急送医并住院23天。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廖X构成一个九级和三个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廖X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起诉某学校,索赔医疗费4.9万余元、残疾赔偿金3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47万余元。某学校辩称,廖X事发时已成年,损害系第三人刘某造成,学校已制定安全制度并尽到管理职责,且已垫付医疗费10.3万余元及支付慰问金3.2万元,不应再担责。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X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责任比例划分。余嗣威律师指出,某学校存在明显管理过错:一是明知廖X与刘某存在感情矛盾且发生过冲突,却未妥善跟进处理;二是校园主楼地下车库楼梯间长期为监控盲区,学校未采取禁止进入等措施,导致两人在此僻静处发生惨剧。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监控视频及询问笔录,还原了事发经过,证明学校存在安全管理缺位。同时,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有力反驳了学校以“原告已成年”为由的免责抗辩,主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刘某持刀及未制止学生进入监控盲区,存在安全管理缺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廖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有一定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廖X的医疗费15.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8.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总损失为47.1万余元。最终判决某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8.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及支付的款项后,某学校还需向廖X支付5.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