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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古X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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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用人单位缺席审理的情况,余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充分利用银行流水与薪酬核算表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劳动者的实际薪资水平与欠薪事实。在庭审中,余律师准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足额的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古X于2022年7月7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古X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万余元,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及员工薪酬核算表予以证明。某公司自2023年3月起拖欠工资,至2023年11月起完全停发。古X遂于2024年2月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古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3万余元,但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古X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3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拖欠古X工资及具体拖欠数额;二、古X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具体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关于拖欠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举证已支付该期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确认欠付工资7.3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拖欠工资,古X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法院结合证据核算古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万余元,判令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古X拖欠工资7.3万余元及经济补偿2.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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