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古X于2022年7月7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古X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万余元,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及员工薪酬核算表予以证明。某公司自2023年3月起拖欠工资,至2023年11月起完全停发。古X遂于2024年2月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古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3万余元,但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古X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3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拖欠古X工资及具体拖欠数额;二、古X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具体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关于拖欠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举证已支付该期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确认欠付工资7.3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拖欠工资,古X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法院结合证据核算古X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万余元,判令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古X拖欠工资7.3万余元及经济补偿2.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