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欧X于2022年10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商行(投资人:陈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协商未果,欧X委托余嗣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2024)某劳人仲案字第172号)申请仲裁。欧X的请求包括:一、确认双方自2022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万余元;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六百余元;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万余元;五、支付加班工资一千二百元;六、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7日工资五千一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双方是否构成合法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这关系到各项权益的计算基础;二是被申请人未签书面合同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三是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及是否需支付赔偿金;四是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离职前工资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审理中,余嗣威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指导欧X梳理考勤、工资流水及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各项诉求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申请人某商行于2023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转账支付欧X2万元(指定通过某微信号收款);二、双方均不再就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向对方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