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苏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告苏X以家里缺钱、手上资金不够等各种理由向原告李X借款。原告李X通过微信向被告苏X转账合计7.7万余元(其中一千元交易状态显示对方已退还),被告苏X向原告李X转账合计两千余元,差额为7.5万余元。借款中有两万元系原告李X从其哥哥处借来后再转借给被告苏X,其余为原告李X自有资金。后双方分手,被告苏X将原告李X电话拉黑,分文未还。原告李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余嗣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苏X返还借款本金7.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苏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的认定;第二,出借资金的来源对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原告李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不能对外进行借贷。本案中,原告李X确认其中两万元系从第三人处借取后再转借给被告苏X,该部分资金并非自有资金。因此,法院需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对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据此认定合同效力及应返还的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但因两万元借款并非原告李X自有资金,该部分借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其余5.7万余元系原告李X自有资金,该部分借贷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原告李X已实际提供资金,其要求被告苏X返还尚欠资金的诉求应予支持。法院认定被告苏X应向原告李X返还7.5万余元。关于利息,因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李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苏X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X归还7.5万余元;二、被告苏X支付逾期利息(以7.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原告李X负担10余元,被告苏X负担8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