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连XX于2014年在工作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0月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5年2月生育长女连XX,于2018年10月生育次女连XX。因交往时间较短,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无稳定工作且未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佳。原告曾于2022年10月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此后,原、被告并未和好,仍处于分居状态且分居至今已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并无好转。分居期间,两名婚生女跟随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由被告负责照顾,原告亦定期支付小孩的生活费、学费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2024年1月,原告黄XX再次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长女连XX由原告抚养,次女连XX由被告抚养。被告连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第二,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如何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子女的真实意愿及生活现状,妥善判定两名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产生隔阂且未能相互谅解。在法院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法院秉持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次女连XX在分居期间一直由被告负责照顾,已形成良好稳定的生活环境,维持现状由其抚养更为适宜。长女连XX已年满八周岁,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视频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尊重其真实意愿,判决由原告负责抚养。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原告黄XX与被告连XX离婚;长女连XX由原告黄XX抚养,次女连XX由被告连XX抚养。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黄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