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传媒公司与吴XX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吴XX进行网络直播,某传媒公司提供设备及推广扶持。合作期间,吴XX因个人原因停止直播并提出离职。某传媒公司遂诉至法院(案号:(2025)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请求判令解除协议,并要求吴XX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及两千元律师费。余嗣威律师接受吴XX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传媒公司主张吴XX根本违约并解除合同是否成立;二是违约金应如何计算;三是吴XX是否应承担律师费。余嗣威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抗辩,指出双方实为协商解除合同,且某传媒公司未依约提供设备扶持,存在过错。同时,余律师强调涉案协议系某传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未予协商且责任过重,依法应属无效,原告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吴XX停止直播,法院确认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针对违约金,法院指出某传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吴XX停播遭受的实际损失,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综合考量直播收入、公司投入等因素,依法将违约金酌减至四千元。对于律师费,法院依据合同约定支持了两千元。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吴XX支付违约金四千元及律师费两千元,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