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与被告徐X系高中同学。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徐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马X借款。原告马X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等方式陆续向被告徐X转账共计50.8万元。被告徐X在此期间陆续还款共计45.7万余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徐X尚欠原告马X借款本金6.5万元。原告马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X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徐X辩称,其将借款用于案外人吴X的投资项目,因吴X涉嫌诈骗被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某法院判刑,导致其无法还款,且原告曾骚扰其家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徐X因案外人吴X诈骗导致无法还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原告马X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徐X则主张款项系用于投资吴X的项目,属于被诈骗的受害者,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X不认识案外人吴X,也未与吴X直接对接。结合双方频繁的转账往来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马X出于同学情谊帮被告徐X进行资金周转的解释合理可信。且被告徐X曾在微信中承诺还本付息,并明确认可尚欠本金6.5万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徐X将借款用于向案外人吴X投资,以及因吴X诈骗导致无法偿还借款,不影响原告马X向被告徐X主张权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X支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起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算,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马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被告徐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