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于2022年5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及基本工资。入职后,某公司自2023年3月开始拖欠工资,仅断断续续发放部分工资,至2023年11月起未再发放。期间,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且存在由关联公司代发工资的情形。郑X于2024年2月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郑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拖欠工资,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郑X对仲裁结果不服,依法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数月工资共计3.2万余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郑X在职期间的工资,以及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其二,郑X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定支付条件及具体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关于拖欠工资,依据相关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结合郑X提交的证据及仲裁认定,确认某公司应支付欠付工资3.2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成立,郑X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法院采信郑X提交的某银行交易流水及薪酬核算表,核算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七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支付拖欠工资3.2万余元;某公司向郑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