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于2023年9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计时工资2千余元/月。黄X主张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00余元,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薪资核算表予以证明。某公司自2023年11月起未再发放工资,黄X遂于2024年2月5日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黄X先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黄X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8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7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拖欠黄X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及具体数额;二是黄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具体计算标准。
关于拖欠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仲裁认定的欠付工资1.8万余元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黄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信黄X提交的证据,认定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400余元,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700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支付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的工资共计1.8万余元;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X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00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5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