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莫X与被告陆X原合作经营美容门店,结业后,陆X向莫X推荐某国际金融集团的虚拟货币投资理财项目,声称保本且收益丰厚。莫X遂将前期门店投资款及后续资金陆续交予陆X,由陆X代为投入其账户操作。期间,陆X不定期向莫X返还部分收益。后该平台以审计为由无法提现,陆X又推荐另一类似外汇理财项目,莫X继续追加投资。最终平台彻底关闭,陆X亦拖延退款。莫X为维护权益,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陆X返还投资款66万余元及利息。陆X书面答辩称其仅为代转账,未获利,且已就案外人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涉案资金损失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三、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实质上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因涉案投资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基础,违背公序良俗,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关于过错责任,莫X作为投资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陆X未区分资金、隐瞒操作且持续推荐新项目,存在较大过错,承担60%责任。针对陆X涉嫌犯罪的抗辩,法院调取公安笔录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莫X与案外人存在直接资金往来或对接,无法证明本案款项涉嫌刑事犯罪,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经详细核算双方海量转账记录,扣除已返还部分,法院最终判决陆X返还莫X投资款29万余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