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卢X、陈XX、陈XX、潘X、简X、李X等六人先后入职第一被申请人某公司与第二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期间,两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退还工衣押金及未依法支付生育津贴补贴等情况。2023年,六名员工在余嗣威律师的代理下,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号为(2023)某劳人仲案第XXXX-XXXX号。六名申请人分别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工资(金额从9.8万余元至20.7万余元不等)、退回工衣押金三百元,并支付生育津贴补贴1.8万余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金额从3.4万余元至6万元不等)。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该系列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两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拖欠工资及未依法支付相关待遇的违法情形;第二,两被申请人作为关联或用工主体,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支付及退还责任;第三,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工资核算标准、工衣押金退还主体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展开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二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卢X调解款3.7万元、陈XX3.6万元、陈XX6.1万元、潘X6.1万元、李X4.9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某公司于同日一次性支付简X调解款3.6万元。上述款项均按申请人原工资支付渠道支付。六位申请人放弃本案全部仲裁请求。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