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某公司因荐股咨询服务产生合同纠纷。2024年3月,张X添加微信名为“鸿德”的账号并被拉入企业微信群。群内人员表示可通过购买酒品获取推荐股票服务,套餐分为三个梯队。张X于2024年3月12日向某公司转账九千余元购买第三梯队酒品,后于3月21日再次转账1.9万余元升级至第一梯队。某公司向张X邮寄三箱外包装为“赐封坛”的酒品,但未按承诺方式推荐股票,亦未通过运作三个梯队推高股票价格盈利。张X感觉受骗,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明确诉请为解除合同关系并退还已付款项2.9万余元。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达成的荐股服务合意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款项退还比例。张X主张X公司未充分履行推荐股票及拉升股价的义务,要求全额退款。法院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由张X支付款项、某公司提供荐股及操作获利服务的合意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已实际交付约定酒品,微信群记录显示其有陆续提供推荐股票,但张X对被告是否充分履行服务存有异议。法院指出,张X在达成合意时应知悉市场风险是股票投资不可避免的风险,对亏损应有合理预期。鉴于双方现已实际上未再履行合同合意,法院确认解除该荐股服务合意。因案涉合意已实际部分履行,且张X已收取酒品,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酌定由某公司退还50%的合同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X退还款项1.4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