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医疗公司与被告谢X劳动争议一案,谢X于2023年7月5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治疗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X于2024年6月30日离职。2024年7月19日,谢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6.4万余元。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额外一倍工资6.3万余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工资,理由是已要求谢X签订合同但遭其推脱拒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及原告是否应支付额外一倍工资。原告主张未签合同系被告拒绝配合所致,并提交了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内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其已履行签订义务且系被告过错。被告谢X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明知未签合同却未通知签订,属于原告自身管理失误,未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在2023年8月5日前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原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6.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