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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谢X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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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质证能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原告试图将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推卸给劳动者的主张,余律师精准识别原告证据的漏洞,指出其内部聊天记录反而印证了原告明知未签合同却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管理过错。在庭审中,余律师逻辑严密地反驳了原告的免责抗辩,成功引导法院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支持仲裁裁决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医疗公司与被告谢X劳动争议一案,谢X于2023年7月5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治疗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X于2024年6月30日离职。2024年7月19日,谢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6.4万余元。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额外一倍工资6.3万余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工资,理由是已要求谢X签订合同但遭其推脱拒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及原告是否应支付额外一倍工资。原告主张未签合同系被告拒绝配合所致,并提交了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内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其已履行签订义务且系被告过错。被告谢X则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明知未签合同却未通知签订,属于原告自身管理失误,未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在2023年8月5日前与被告签订合同,但原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未签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于2023年7月5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6.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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