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于2019年6月13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双方先后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至2025年6月12日,约定标准工时制。万X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万余元,并提交了工资表、银行交易流水及员工薪酬核算表等证据予以证明。银行流水显示,某公司及关联公司曾通过转账向万X支付多笔工资,金额在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然而,某公司自2023年3月开始拖欠工资,中间仅断断续续发放部分工资,至2023年11月起未再发放任何工资。万X于2024年2月2日向某公司邮寄《被迫离职告知函》,明确指出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于当日签收该函件。
随后,万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万X对仲裁结果不服,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2万余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某公司是否拖欠万X2023年3月至4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工资,以及具体欠付数额应如何认定。
第二,万X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计算基数和年限应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关于拖欠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支付该期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仲裁认定的欠付工资7.2万余元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万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法院结合万X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薪资核算表,认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万余元。结合其工作年限,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万余元。
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X支付拖欠工资7.2万余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45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