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方X被被告某医院发布的“法式能量提升”等美容广告吸引。被告销售人员以“年轻十岁,保持十年”等话术向原告推介。2023年11月15日,原告付款后,被告未告知具体方案,原告仅签署了《埋线悬吊提紧治疗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并接受了美容服务。术后,原告出现脸部线条不均、视线模糊等后遗症。原告与主刀医生陈X沟通,陈X称“线雕”不影响视力。原告结合聊天记录及知情同意书,意识到所谓的“法式能量提升”本质为“线雕”。原告此前已做过“线雕”,且被告未正面回应其询问。后原告收到消费明细,发现被告将“线雕”称为“深筋膜韧带提升”,单次价格3.4万余元,共收费5次,收款17.4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真实项目名称及次数,且术后无效果并伴有疼痛,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实际接受的4次服务费用13.9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被告提供的“深筋膜韧带提升”与“线雕”是否为同一项目,被告是否存在隐瞒或欺诈;2. 消费明细中记载的5次“深筋膜韧带提升”是指5次治疗还是5个部位,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进行的4次治疗费用。被告辩称,“深筋膜韧带提升”与“线雕”原理和层次不同,收费是按5个扇面计算,且已一次性完成治疗,不存在剩余4次退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病历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签署的是埋线悬吊知情同意书,医生也提及“线雕提升”。被告主张两者不同,但未提供医疗原理、实质区别及收费标准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关于5次实为5个部位的抗辩亦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基于被告未提供约定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退还余下4次项目费用13.9万余元合理合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方X退还医疗服务费13.9万余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