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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冉孟刚成功案例:H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公司销售金额200余万)终获不起诉 | 从犯精准认定+认罪认罚+退赃3万元,成功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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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孟刚律师精准论证H某系受雇参与、仅负责发货的从犯地位,同步引导认罪认罚并推动退赃3万元,三项情节叠加,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审前辩护的系统化运作,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MX(化名,另行处理)成立某健康管理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各类食品。经营期间,MX明知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具有降尿酸、治痛风功效的压片糖果可能掺有非法添加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仍决定委托该医药科技公司贴牌加工包括“某品牌”压片糖果在内的系列食品,合同总金额160余万元。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该医药科技公司使用从案外人处采购的具有降尿酸、治痛风功效的原料,生产并发货6个批次的“某品牌”压片糖果,对应合同金额47万余元。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该公司销售“某品牌”压片糖果金额共计90余万元。经检测,多个批次压片糖果被检出非布司他异丙基替代物成分(俗称非布司他杂质K),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论证,该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不起诉人HX(化名)于2023年5月受雇成为该公司仓库发货人员,负责包含涉案压片糖果在内的产品发货工作。其间,XX公司委托贴牌加工的具有降尿酸、治痛风功效的压片糖果可能掺有非法添加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仍从事上述工作。2024年12月,HX离职。2025年3月5日,HX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 HX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HX作为公司仓库发货人员,负责涉案产品的发货工作,且明知产品可能掺有非法添加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H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HX系受雇成为公司仓库发货人员,在公司组织架构中处于执行层面,而非犯意提起者、产品研发者或主要销售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3. HX是否具备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HX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是否已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从犯地位的精准认定: HX于2023年5月受雇成为仓库发货人员,此时公司已委托生产涉案产品长达两个月,产品的采购、委托生产、销售决策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MX作出。HX仅负责产品发货工作,在公司组织架构中处于执行层面。检察机关据此认定H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不起诉奠定了最核心的法律基础。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H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叠加,进一步强化了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

  3. 积极退赃体现认罪悔罪态度: 案发后H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以实际行动体现了认罪悔罪的态度,进一步巩固了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的内心确信。

  4. “犯罪情节轻微”的准确界定: 虽然公司整体涉案金额巨大(销售收入20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售金额90余万元),但HX入职时间较晚(2023年5月)、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发货工作、参与程度较低、个人违法所得有限。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冉孟刚律师——HX辩护人):

冉孟刚律师为HX确立了“从犯认定+认罪认罚引导+积极退赃+审前辩护争取不起诉”的综合辩护策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精准论证HX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雇参与、仅负责发货工作、系从犯的核心观点;同步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推动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通过三项关键情节的叠加效应,最终说服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最佳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HX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H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和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食品犯罪案件中从犯不起诉的实践范本: 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涉案金额巨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如何综合运用从犯认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对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的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裁判逻辑。这一案例为同类共同犯罪案件中下层参与人员争取不起诉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

  2. “犯罪情节轻微”在食品犯罪案件中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并非仅以涉案金额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从犯)、参与时间长短、认罪态度(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等多重因素。这一认定对食品犯罪案件中从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的适用: 本案是不起诉决定中典型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不仅可以在审判阶段获得量刑减让,更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程序性出罪的制度功能。

  4. 企业从业人员刑事风险警示: 本案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从业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明知所在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仍继续参与工作的,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同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是从业人员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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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冉孟刚律师,贵州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白云区领育学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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