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获赔16万余元|顾浩律师代理劳动者二审胜诉,法院驳回企业克扣工伤待遇诉求
一、案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顾浩律师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伤劳动者BX委托),参与二审诉讼。
BX入职XX公司担任试装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仲裁及一审法院按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8千余元为基数核算各项工伤待遇,判令公司合计支付16万余元。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照入职约定日薪180元计算工伤待遇,同时提出劳动者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应当剔除加班工资,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律师辩护经过
顾浩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锁定两大核心抗辩思路:第一,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范畴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主张核算工伤待遇剔除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证实双方实际用工中工资计算方式已经变更,长期按照实际发放薪酬履行,用人单位仅凭入职时初始日薪约定主张改变工伤待遇计算基数,与客观履行事实不符。庭审中针对公司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同时指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区分正常工资与加班工资,其上诉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三、判决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用人单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仍需向B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6万余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公司承担。
四、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争议为工伤待遇工资计算基数,是劳动工伤案件高频难点。顾浩律师精准援引地方性工资法规,厘清工伤“本人工资”法律边界,有力驳斥用人单位压低赔偿标准的诉求;协助法庭查明双方薪酬标准实际变更履行事实,夯实裁判基础,成功守住劳动者一审全部胜诉成果,避免工伤伤者赔偿金额大幅缩水。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江苏南通工伤专业律师顾浩律师
1、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拒绝足额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企业拒不认可停工留薪期时长,拒绝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3、用人单位主张计算工伤待遇基数剔除加班工资、奖金,试图压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金额;
4、企业援引入职基础日薪、底薪标准,无视劳动者长期实际平均收入,以此降低工伤赔偿总额;
5、工伤仲裁、一审取得有利结果,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需要律师代理二审应诉,巩固胜诉成果;
6、工伤离职后,用人单位拖延、拒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案件中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衍生支出是否应当赔付存在重大争议;
8、工伤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劳动者需要专业律师代理一审诉讼维权。
南通顾浩律师长期处理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熟悉江苏地区工伤案件裁判口径,可提供工伤认定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协助、仲裁代理、一审、二审全流程诉讼服务。能够精准应对用人单位各类减损赔偿的抗辩观点,梳理工资流水、工伤病历、用工证据,依法维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争取足额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