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案,章辉亮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成功洗脱帮信罪嫌疑获存疑不起诉
一、审理法院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二、案情经过
当事人徐X系企业经营者,因企业日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缺口,急需办理融资贷款缓解经营压力。后经熟人介绍,徐X结识了自称专业贷款顾问的韩X,委托其协助办理企业融资业务。
洽谈过程中,韩X以行业常规操作、提升贷款综合评分、优化银行流水、加快贷款审批速度为说辞,诱导徐X提供公司对公账户及配套U盾,声称仅用于贷款前置“过账包装”,无任何法律风险。徐X基于融资需求,轻信韩X专业身份及话术,按照指示向其交付了公司账户及U盾。
后续徐X核查账户时,发现账户出现多笔陌生资金快速转入、转出的异常流水,与正常贷款包装流程完全不符。察觉异常后,徐X未抱有侥幸心理,在3小时内迅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核实,徐X账户内流入的资金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涉案赃款。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以徐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徐X被羁押于宁波市余姚看守所。
案发后,徐X始终坚持无罪辩解,明确自身无任何帮信犯罪主观故意,系被他人诱骗提供账户,对涉案资金系诈骗赃款完全不知情,且第一时间主动报案止损。徐X家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开展全程刑事辩护工作。
三、案件焦点
结合帮信罪法定构成要件及全案证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三大核心问题,也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辩护突破口:
1. 主观明知层面:徐X是否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这是帮信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信罪的明知需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场景、交易习惯等综合判定,无证据证实行为人知晓上游犯罪的,不能推定主观明知。
2. 情节认定层面:在案流水金额是否能够准确对应上游犯罪金额,是否满足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3. 构罪前提层面:上游电信诈骗犯罪事实是否查证属实,能否证实全部涉案资金均来源于网络犯罪所得,直接决定本案帮信罪的成立基础是否存在。
四、律师辩护核心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秉持精细化刑事辩护理念,迅速开展专项辩护工作。团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徐X,全面核实案件细节、融资背景、沟通全过程及报案经过,同步梳理全部涉案书证、流水记录,结合帮信罪裁判规则及司法解释,搭建起全方位、体系化的无罪辩护逻辑,精准突破控方指控逻辑。
(一)锁定主观明知证据瑕疵,彻底击穿入罪核心前提
主观明知是帮信罪定罪的核心要件,无主观明知则无帮信罪。律师团队重点核查徐X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真实业务合同等经营资料,证实徐X确有真实、合法的企业融资需求,并非刻意出借账户牟利的“卡农”。同时调取双方贷款沟通记录、《贷款服务协议》,完整还原韩X以“包装流水、优化贷款资质”诱骗徐X的全过程,充分证实徐X交付账户是基于正常融资认知,对他人利用账户实施网络犯罪完全没有预见可能性。
此外,团队调取徐X接警记录,证实其在发现账户流水异常后,仅3小时便主动报案、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该主动止损、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反驳“主观明知、故意帮信”的最有力反证,直接推翻控方主观入罪逻辑。
(二)逐笔核查涉案流水,瓦解“情节严重”入罪要件
针对控方依据涉案流水拟认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律师团队对全部账户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核对、溯源核查。逐一甄别每笔资金的来源、流向、对应上游行为,严格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赃款,精准剥离无证据证实对应上游犯罪的资金数额。通过精细化质证,证实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完整印证涉案资金均为犯罪所得,无法达到帮信罪法定追诉数额标准,控方“情节严重”的指控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
(三)核查上游犯罪事实,切断帮信罪构罪基础
帮信罪属于帮助犯,成立前提是被帮助对象确实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律师团队明确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缺乏完整的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查证证据,无法证实全部涉案资金均系犯罪所得,不符合帮信罪的法定构罪逻辑。在源头犯罪事实未能查实、固化的情况下,下游帮助行为的定罪基础不能成立。
(四)归集全部出罪情节,夯实不起诉辩护基础
团队系统梳理徐X全部从宽、出罪情节:徐X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具备合法稳定的企业经营资质,出借账户系被诱骗所致,无任何非法获利目的;案发后主动报案、全程配合侦查,无逃避调查、隐匿证据的行为;个人住址固定、家属具备完善监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上述情节相互印证,充分佐证徐X无犯罪主观故意,符合取保候审及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
基于全案辩护工作,律师团队依法出具《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质证,全面阐述无罪辩护观点及证据瑕疵问题。
五、裁判结果
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审查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为徐X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卷、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徐X具备帮信罪主观明知,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指控徐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至此,徐X彻底消除刑事追诉风险,无任何犯罪记录,其经营的企业也在律师团队协助下快速恢复正常经营运转,最大限度挽回了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被诱骗出借账户、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帮信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实务中,很多企业经营者因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为解决融资需求轻信中介话术,不慎出借账户沦为犯罪工具,面临刑事追责。
章辉亮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帮信罪辩护经验,精准把握此类案件裁判核心,跳出单纯核对流水的常规辩护思路,从主观明知、上游犯罪、情节认定、出罪情节四大维度构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精准击破控方证据短板,最终帮助当事人洗脱罪名、保全清白、守护企业经营根基,充分彰显了精细化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