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甘X于2022年1月21日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随后被委派至某有限公司的安哥拉项目工作,并于2022年7月20日工作结束返回中国。甘X在工作期间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某有限公司亦出具了相关证明予以佐证。工作期间,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与甘X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约定甘X的月工资为2万元。某建筑劳务公司仅通过银行转账及向他人账户转账等形式,共支付甘X工资8.7万余元(包含7.4万余元及1.2万余元两笔),尚欠3.2万余元工资未予发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甘X委托文贤飞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欠付工资3.2万余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甘X本人的工资标准及欠付工资金额应如何认定;二是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具体金额。
关于工资标准,某建筑劳务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关于二倍工资,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争议在于计算期间与具体数额。针对上述焦点,文贤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详细说明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委依法作出缺席审理。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证明劳动者工资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甘X主张的2万元/月工资标准予以确认。甘X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共计6个月,已支付8.7万余元,尚欠3.2万余元,应予支付。
关于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支付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即2万元/月×5个月=10万元。
最终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甘X欠付工资3.2万余元、双倍工资差额10万元,以上合计13.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