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刘XX原系其员工,任职期间向某公司借款共计93万余元,已还41万余元,剩余51万余元未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刘XX返还借款本金5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XX辩称,其从未向某公司借款,双方无借贷合意。其在职期间因案涉工程日常开支需要,负责临时采购及项目部人员生活开支等,所有费用均用于项目日常开支。其从某公司处借支均需表明用途,经多级领导签字确认,实际支出后收集票据报销冲抵。借支系基于公司内部管理产生,并非借贷关系。
法院查明,刘XX与案外人杨X曾系某公司员工,分别担任某项目综合部副经理和项目负责人。某公司提交了2018年至2021年间的借支单、银行回单等,借支单载明了金额和事由,刘XX在借支人处签名,杨X在董事长处签名。刘XX提交个人业务凭证并申请杨X出庭作证,证明案涉款项均用于项目开支,实报实销,部分未冲账系因无票。杨X证实借款需经系统多级审批,部分无票费用未冲账,但后续借支均有审核。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XX领取的借支单中的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借支单明确载明了款项用途,可认定刘XX领取的款项系因履行职务所需向单位支取的款项,事后应按实际支出或相应票据及单位财务制度结算;其次,结合借支单出具的时间、金额、次数及刘XX的职务、日常借贷情况分析,案涉审批单不符合借条的基本形式;最后,某公司认可刘XX已凭票冲抵部分款项。因此,某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讼争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刘XX预支的款项确系履行职务需要,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