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于2018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综合部副经理。2022年6月,某公司就某项目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向某公安局报案。同年8月,某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某公司遂以刘XX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立案侦查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刘XX认为其未被刑事立案,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且拖欠其2022年3月至8月工资及2019年至2021年绩效工资。刘XX申请劳动仲裁后,因超期未结,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5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元及绩效工资3.5万元等。某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刘XX涉嫌侵占财产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主张刘XX尚有51.2万余元借支未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某公司以刘XX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赔偿金;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工资;三、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某公司主张因刘XX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故解除合同合法,且因疫情停工降薪,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同时主张存在借支纠纷。刘XX则主张其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且未协商一致降薪,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不足以证明已对刘XX立案侦查,且无证据证明刘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关于工资标准,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工资或具有法定事由,应按原标准计算。关于绩效工资,无证据证明某公司每月扣除20%工资。关于中止审理,因无证据证明对刘XX立案侦查,故不予采纳。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刘XX支付2022年3月至8月2日期间工资3.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