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甘X于2023年10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光伏发电项目工地担任安装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及其某分公司亦未为甘X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21日,甘X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经某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住院14天。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甘X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因该分公司已注销,甘X遂委托文贤飞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交通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29万余元。某建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及适用何地的计发基数;二、甘X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文贤飞律师指出,因某建筑公司某分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该分公司已注销,某建筑公司作为总公司应承担相应债务。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的,应按生产经营地(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针对焦点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甘X虽主张日薪350元但证据不足,律师建议参照山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律师协助甘X在法定标准内合理处分自身权利,主张较低金额以获支持;关于后续医疗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因甘X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票据证据,存在败诉风险。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后缺席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向甘X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余元及护理费1600余元;驳回甘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