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胡X诉称,其于2023年11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胡X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万元,以及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工资1.2万余元。
被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合同》,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对胡X进行考勤等员工管理,胡X直播时间、内容自主决定,收入来源于直播分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保底扶持金而非工资。胡X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胡X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公司为其提供经纪服务。胡X主张底薪八千元加提成,公司主张支付的是前三个月保底扶持金。胡X于2024年3月24日离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考察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经济、人身和组织从属性。首先,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涵盖经纪、合作等关系,不构成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合同约定胡X按平台虚拟礼物收益总额进行分成,公司支付的保底金是在胡X满足直播时长和标准后支付的扶持金,转账备注亦为“保底扶持金”,不属于工资,双方不具有经济从属性。最后,虽有直播时长约定,但公司未对胡X进行考勤,胡X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因未出示原始载体不予采信,胡X无证据证明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具有人身和组织从属性。
【裁判结果】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经调解未果,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胡X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