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电脑经营部(经营者朱X)主营电脑及数码产品销售,严X长期向其采购笔记本电脑。2025年12月21日至24日期间,严X分批次向某电脑经营部下单采购共计22台XX笔记本电脑。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约定货物型号、数量、单价及交货地址,并补签了3份《购销合同》,总货款合计11.1万余元。某电脑经营部按约将货物分别送至某小区等地,严X均确认收货。双方约定严X于2025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付款期限届满后,某电脑经营部员工李X多次通过微信催告,严X均以资金紧张、对外收款未到账等理由拖延推诿,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电脑经营部委托文贤飞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严X支付剩余合同款1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严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请及在案证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第二,被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其逾期付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及保全费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案物流订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且被告在微信中对11.1万余元货款金额予以明确确认。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已付清货款或存在其他阻却付款事由,其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依法支持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保全费系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严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电脑经营部支付货款1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保全费一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