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丁X此前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约定由某公司为丁X提供直播演艺经纪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作事宜产生分歧,引发合同纠纷。为此,某公司委托文贤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最初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解除;判令丁X返还所有收益7.5万余元;判令丁X支付违约金12.5万余元(按最高月收入流水1.3万余元乘以9个月计算);判令丁X支付一审律师费五千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律师的专业建议,当庭撤回了要求返还收益的诉讼请求,并将违约金诉请金额大幅变更为2万元,以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依法以(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X号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否予以解除;二是丁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若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某公司主张丁X未按约履行直播演艺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丁X则对违约事实及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在文贤飞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某公司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主动降低违约金诉求并撤回部分诉请,使得双方争议焦点逐渐集中于合同解除及合理违约金的支付上,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主持与双方的充分沟通,原被告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了以下调解内容:第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丁X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正式解除;第二,被告丁X需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2万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至某公司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于2024年11月7日当庭支付三千元(该笔款项已履行完毕),剩余1.7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第三,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第四,待被告丁X支付完毕本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双方就《合作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第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