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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律师代理某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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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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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主张劳动关系的诉求,陈律师敏锐抓住“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迅速梳理并提交了《生产承包合同》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了案外人翟某自主管理、组织人员的事实。庭审中,陈律师紧扣“人身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有力论证了被告仅系代发工资及履行发包方注意义务,成功切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人身依附逻辑。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抗辩策略,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成功驳回原告诉求,有效维护了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承担不当的用工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被告某XX公司将砖厂的部分工作承包给案外人翟X,双方签订《生产承包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翟X负责从山上剔石车间到原料、粉碎、成型车间,以及窑炉运转、成品装车等生产工序,并负责全厂机械设备维护及卫生清理。某XX公司按月结算支付劳务费。原告普X曾受翟X雇请在该砖厂工作过一年。2025年4月,普X经与翟X联系,再次到该砖厂负责砖窑的进出砖工作,约定工资为六千余元每月。普X进厂时,由翟X安排人员对其进行简单培训,其日常工作直接受翟X安排和管理。某XX公司则按照《生产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2025年8月31日,普X在进窑过程中被机器皮带绞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多手指完全切断。2025年11月,普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普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25年4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且工资由被告某XX公司直接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被告某XX公司则提出两点抗辩意见:第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已将整体生产流程以承包形式交由案外人翟X负责,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组织人员、自主管理。原告系翟X招用,其日常工作安排、具体指令及工资发放均直接来源于翟X,被告仅是在人社部门要求下履行代发工资的行为。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过任何生产安排,双方缺乏人身隶属性这一核心特征。第二,被告已尽到发包方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为原告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即主体适格、人身与经济从属性、业务关联性。本案中,虽然原告普X的工资由被告某XX公司发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系受案外人翟X的聘请在砖厂工作,日常工作受翟X管理。被告某XX公司与翟X之间系承包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不具有人身从属性,不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普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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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陈振,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石河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持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跨界的履历塑造了我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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