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X与被告谭X原系朋友关系。2005年6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胡XX出资购置某中心(原某房管部门)名下的一处旧房,因故暂以谭X名义代购,实际所有权归胡XX。同日,谭X与某中心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以2.8万元受让该房屋,胡XX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此后,胡XX为该房屋办理了水电入户手续并一直居住至今。近年来,因政策变迁及历史遗留问题,该房屋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胡XX要求谭X及某中心协助办理登记手续未果,遂委托陈振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两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二是两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针对焦点一,某中心辩称其已将房屋转让给谭X,与胡XX无民事法律关系,且因政策变迁无法办证与其无关。陈振律师指出,胡XX与谭X之间的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胡XX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真实权利人。
针对焦点二,陈振律师主张,基于物权确认及合同相对性,谭X作为名义买受人及代持人,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某中心作为原产权单位,在产权移交某局前,亦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XX与谭X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实际应归胡XX所有。对于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请,因案涉房屋交易距今已逾二十年,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能否办理及如何办理存在法律、法规及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且该诉请不明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胡XX所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胡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