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某公司、杨X因中介服务合同产生纠纷。李X此前与某公司达成中介服务合作,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X认为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李X认为杨X与该债务存在密切关联,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为此,李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某公司立即返还服务费4.5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10月19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是判令杨X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是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组织双方就退费金额、支付方式及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否全额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在中介服务合同中,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支付的报酬应当予以返还。李X主张某公司未履约,要求退还4.5万元服务费及相应利息,需审查其违约事实及利息计算的合理性。其二,杨X是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涉及对杨X在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身份、行为性质以及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或担保承诺的法律认定。由于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对案件事实不予表述,但上述焦点仍是双方谈判和达成调解方案的核心考量因素。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杨X向李X返还服务费4.5万元并支付利息六百元,合计4.56万元。该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两被告分别于2026年9月15日至2027年8月15日期间的每月15日前,每期向李X支付三千八百元,共分12期付清。二、若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李X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两被告需另行向李X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李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减半收取),保全费四百余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并于2027年8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李X。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