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汤X自2024年2月起在被告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被告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25年3月22日,汤X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液压支柱砸伤胸部,经某医院诊断为右侧第6肋骨骨折。后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构成伤残拾级。汤X出院后未再返回被告处上班,并于同年6月入职另一某煤矿。汤X就工伤赔偿事宜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汤X遂委托陈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费用共计21.2万余元。被告某煤矿辩称,相关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双方已签订《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无权再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主张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金额应如何认定;二、被告主张双方已达成私了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抗辩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陈振律师指出,原告实际工资远高于被告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且原告已实际离职,依法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
针对焦点二,被告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的《工伤保险待遇协议》及领据,主张已支付3.1万余元。陈振律师通过提交原告在同一时期于其他某煤矿下井采煤的工资表、出入井报表及个税截图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协议签订时原告根本不在被告处,被告关于协议签订及现金交付的主张与事实严重相悖,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提交的协议及领据形成时间与事实相悖,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依法判决被告某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汤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万余元、护理费二千余元,三项合计6.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