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梁X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搭载王X,在某市某街道某村公路地段与赵X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某AXXXXX)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梁X负主要责任,赵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X在某医院初步检查,后因伤情变化多次复查,发现多处肋骨及胸骨骨折。同年7月30日,赵X与梁X、王X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梁X一次性赔偿赵X五千元了结此事。后赵X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X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相关条款并索赔16.8万余元,同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驾乘人员意外险限额内赔偿4.1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涉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中关于赵X与梁X之间的赔偿条款是否应当撤销;
2. 赵X的具体损失如何认定;
3. 某保险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及损失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X签订协议时未进行鉴定,对伤情存在认识偏差,协议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明显,构成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起诉未过除斥期间,故撤销协议相关条款。经某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赵X仍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核定赵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因梁X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除鉴定费外的损失13.8万余元,加上鉴定费分担,扣除已支付的五千元,判决梁X赔偿赵X13.6万余元。关于赵X主张的意外险理赔,因属合同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驳回赵X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