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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律师代理殷X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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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开发商“一房二卖”及无权处分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梳理了原告购房、备案、贷款及办证的时间线,有力论证了原告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成功确立原告的合法物权。同时,针对租金诉求,陈律师客观评估了被告非恶意占有的事实及装修损失,引导法院作出符合公平原则的裁判,既实现了客户腾退房屋的核心诉求,又避免了因诉求不当引发的不利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殷X于2013年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小区某栋某号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随后,殷X办理按揭贷款、缴纳税费,并于2025年还清全部房贷,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15年8月,殷X发现被告谭XX(子)、谢某、谭XX(父)正在占用案涉房屋进行装修,经多次交涉、报警及调解均无果。2024年9月,三被告再次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次年入住。殷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搬出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另查明,某房地产公司曾与案外人梁X、吴X合作开发案涉楼栋,约定由案外人负责销售并收取房款。2012年,案外人将案涉房屋预定给被告谭XX,余下购房款以水电安装工程款抵扣。三被告自2013年起对案涉房屋进行门窗、水电安装,2024年进行装修并入住。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殷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三、三被告应否支付自2015年8月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殷X虽属无权处分,但殷X在受让房产时系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三被告继续占有案涉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搬离。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认为三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认购书》占有房屋并非恶意,且因某房地产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遭受了购房款及装修费损失,亦属被侵权方。结合案涉房屋长期处于毛坯状态等实际情况,本案有别于一般恶意占有行为,故对殷X主张的租金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驳回殷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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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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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陈振,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石河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持有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跨界的履历塑造了我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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