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宋X原系校友,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育有一女宋X。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失和。2022年6月,赵X搬离在外租房。2023年12月,赵X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感情未改善。2025年7月,赵X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系宋X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主张女儿由宋X抚养,其每月支付五百元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宋X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无增值,其母亲何某代为偿还的房贷及借款应属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扣减,同时要求赵X支付此前未付的抚养费,并主张赵X存在过错要求赔偿五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婚生女宋X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三、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及增值补偿计算;四、被告母亲转账及借款性质的认定,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分居满一年且被告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女儿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为利于其成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七百余元至成年,教育医疗费各半,原告享有探视权。案涉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经核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扣除被告母亲明确赠与被告个人的款项及被告个人偿还部分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共同还贷补偿款七万余元。被告母亲为孙女交学费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清偿,原告需承担一半两千余元。被告主张原告过错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及享有探视权;房屋归被告,剩余贷款由被告清偿,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折抵后的款项五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