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黄X原系同学,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X天。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至2024年期间,双方先后两次预约离婚登记均未办理,期间曾因矛盾报警。2024年9月,双方再次激烈争吵,朱X携子搬离共同居所并分居至今。朱X曾于2025年3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因关系未改善再次起诉。诉讼中,朱X撤回财产分割请求。黄X书面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未破裂,并要求分割朱X财产及争取抚养权。经查,黄X名下有房产及车辆,就职于某公司。诉讼中,朱X自述月收入六千元,黄X申报月收入一万元。黄X天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黄X天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探望权如何确定。针对焦点一,朱X主张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黄X则主张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针对焦点二,朱X要求抚养儿子并由黄X每月支付五千元抚养费;黄X要求抚养权归己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前次调解后感情未修复且分居至今,无改善迹象,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问题,结合黄X天分居后随朱X生活现状及本人意愿,维持现有抚养现状对其不利影响较小,判定由朱X直接抚养。法院酌情判定黄X自2026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千五百元至黄X天年满十八周岁;对分居期间抚养费暂不理涉。同时,明确黄X每周探望一次及寒暑假连续探望一半假期的权利。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元,双方各负担一百二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