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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刘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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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能力。面对一审败诉局面,章律师精准锁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核心焦点。庭审中,章律师通过细致梳理金某美购房、售房及还贷的资金流水,有力论证了案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同时,章律师敏锐指出借条系离婚后补签的程序瑕疵,成功动摇了一审法院对借贷事实的认定。最终,章律师凭借严密的证据链条与清晰的法律逻辑,促使二审法院采纳上诉意见,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当债务,实现了二审改判胜诉的优异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金XX、原审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金XX与金XX系姐妹,金XX与刘XX原系夫妻,于2025年9月经某法院调解离婚。金XX诉称,2018年至2021年间,金XX因偿还某小区房屋贷款,分多次向其借款共计8万元,并于2025年10月补签借条,要求刘XX与金XX共同还款。一审法院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决刘XX与金XX共同偿还8万元。刘XX不服,委托某律所章少翔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借条系离婚后补签,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刘XX是否应当对案涉8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金XX主张刘XX知晓购房及还贷情况,且未负担家庭开销,应承担共同债务。原审被告金XX述称某小区房屋系其与刘XX儿子支付首付购买,每月房贷七千九百余元由其承担,刘XX对此知情。上诉人刘XX则认为,案涉借条系离婚后补签,借贷真实性存疑;且某小区房屋系金XX单方购买并出售,款项由其掌控,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二审期间,金XX提交某银行对账单拟证明借款用于还贷,刘XX质证认为款项交付与还贷时间、金额无法形成对应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系刘XX与金XX离婚后由金XX单方补签,刘XX未签名且无事后追认,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性存疑。同时,根据金XX提交的某银行对账单,其偿还房贷的时间、金额与收到现金借款的时间、金额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且其日常还贷使用现金频率极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8万元借款实际用于归还房贷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改判金XX个人向金XX偿还借款8万元,驳回金XX对刘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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