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陆某于2024年1月18日、2月28日分别与被告某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两份《会员卡办理、使用协议书》,约定陆某充值一万元和五千元办理会员卡,合同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并约定了积分返还及逾期违约金标准。协议签订后,陆某共计向被告交付1.4万余元,被告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及曹某个人私章。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本金且经营场所闭店。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柳州分公司、杨某、某公司、曹某返还充值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诉讼中,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公司柳州分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充值款及支付利息、违约金;二、被告某公司、曹某、杨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陆某与某公司柳州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陆某已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按期返还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过高的违约金标准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13.8%计算。
关于焦点二,某公司柳州分公司系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曹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仅为分公司负责人而非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柳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某本金1.4万余元,支付利息二百余元并支付违约金(分别以九千余元、五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某公司柳州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足以承担的,由某公司承担;二、被告曹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