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系兄妹关系。2015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黄某乙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黄某甲借款。原告黄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被告提供借款,具体包括:2015年2月转账3.5万元;2022年12月微信转账3万元;2023年1月微信转账2000元并确认累计6.7万元;2023年2月微信转账2.1万元并确认累计8.8万元;以及后续多笔小额转账。截至2023年9月,原告累计出借29万元。因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多次推诿,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及法律服务费2.6万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诉请,并将案涉借款标的明确为9万元。被告黄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应否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法律服务费应否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法律服务费,因双方未曾约定且该费用并非追讨借款的必要支出,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乙向原告黄某甲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支付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余元,由原告负担2000余元,被告负担900余元。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