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方XX与被告方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1月,双方口头约定方XX向方XX借款10万元,方XX指定案外人方XX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方XX依约于2016年1月29日及次日,分两次向方XX账户各转账5万元,合计支付借款10万元。借款发生后,因方XX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方XX多次催要。直至2018年1月8日,方XX才向方XX出具《欠条》一份,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此后,方XX仅陆续支付了利息2.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卢XX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诉讼中,因方XX已支付部分利息,方XX依法变更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借款本金的认定。原告方X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由被告方XX亲笔出具的《欠条》以及相应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方XX已全面履行了提供10万元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方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据此依法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其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期限。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但在2018年出具的《欠条》中并未载明利息条款。法院审查后认为,在出具《欠条》前,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然而,原告自认被告此前已支付利息2.5万元,法院结合借款实际发放时间、被告还款情况以及原告起诉时间,依法重新核算了截至起诉之日的应付利息,并据此确定了被告尚欠的利息金额及后续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与标准。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方XX与被告方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依法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归还本息。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千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千余元,由被告方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