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济帮助金不能随便撤销|律师代理二审,帮助当事人追回约定款项
签完离婚协议就反悔?石家庄婚姻律师李海燕助力当事人兑现经济帮助金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
- 代理人:李海燕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某
- 法定代表人:无
- 案情: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帮助金。上诉人支付部分款项后便停止给付,拒绝履行剩余付款义务。被上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经济帮助金。诉讼中上诉人抗辩,主张该笔经济帮助金属于无偿赠与,自己经济来源丧失,有权行使赠与撤销权,无需继续付款。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李海燕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被上诉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当中的经济帮助金性质,上诉人将该笔款项等同于普通赠与,意图借助赠与的任意撤销权逃避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以自身丧失经济来源作为抗辩理由,若抗辩观点被法庭采信,被上诉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
李海燕律师仔细研读离婚协议全文、一审卷宗材料,梳理离婚协议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法律特征。庭审代理意见中着重阐释,经过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并非普通民事合同,是融合了解除婚姻身份关系、财产处置、经济帮扶的复合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签约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针对上诉人 “经济帮助金是赠与,可以撤销” 的抗辩,李海燕律师明确指出该笔经济帮助金属于离婚时整体财产安排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无偿赠与,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规则。对于上诉人提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支付能力的主张,李海燕律师指出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庭审过程中,李海燕律师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完整说理,层层驳斥上诉人上诉理由,全力维护当事人依据离婚协议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上诉人某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某某支付剩余全部经济帮助金。
裁判理由: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经济帮助金,属于双方离婚时综合达成的财产安排,不以上诉人当下经济状况作为履行的前提条件,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裁判当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该条文现已废止,相应裁判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承继,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价值小结
李海燕律师精准厘清离婚协议与普通赠与的法律边界,击破对方撤销赠与的抗辩,两级法院均采纳代理意见,保障当事人离婚协议约定权益。石家庄婚姻律师推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可咨询李海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