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多项从轻情节被采纳,当事人获得从轻量刑
涉嫌寻衅滋事如何争取从轻处罚?石家庄刑事律师李海燕开展有效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某某
- 辩护人:李海燕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的刑事辩护人
- 法定代表人:无
- 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参与两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实施打砸他人车辆、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重伤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李海燕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梳理案卷内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部案件资料,确定本案采取罪轻辩护的整体辩护思路。
李海燕律师重点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首先核实被告人归案过程,确认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次结合卷宗证据,围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提出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查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案发后被告人一方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已经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
庭审过程中,李海燕律师围绕自首、从犯、初犯、赔偿谅解这几个辩护要点逐一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向法庭逐项说明各项从轻情节对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法院采纳李海燕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系初犯、悔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在共同犯罪当中行为较为主动,故不认定为从犯。但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同时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相关法条现行有效。
律师价值小结
李海燕律师精准挖掘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充分开展罪轻辩护,多项辩护观点被法院采信,帮助当事人实现从轻量刑。石家庄刑事律师推荐,遭遇刑事纠纷,可咨询李海燕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