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原告贸易企业与主被告机械企业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代主被告向指定供应商垫资采购货物,主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垫资代理服务费,逾期付款需承担高额违约金;其余四家主体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主被告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含货款、服务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限较长,后续双方逐年续签同类协议。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持续为主被告垫付采购资金,主被告仅偿还少量款项,剩余垫资款项长期拖欠。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主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垫资本金,支付合同约定资金占用费、叠加高额逾期违约金,同时主张由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维权支出。
全部被告共同委托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张剑林律师、陈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本案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陈振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工商股权关联证据、举证规则及金融法律规定,提出整套核心抗辩观点:
1.穿透交易外观,定性真实法律关系
梳理全部被告、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工商股权、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证明案涉采购上下游主体均由同一批人员实际控制,资金仅在关联企业内部闭环流转,不存在真实对外采购、货物流通的商业需求;同时指出双方合同权利义务仅围绕资金出借、还本付息设置,无真实货物交易合意,案涉委托采购仅为表面外壳,本质属于企业经营性民间借贷。
2.举证原告不具备放贷资质,主合同应属无效
提出原告仅持有普通商品贸易经营范围,未取得金融监管机构发放贷款的特许资质,长期反复以委托采购名义对外垫资放贷,属于法律禁止的非金融机构经营性放贷行为,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委托采购协议》自始无效。
3.驳斥原告诉求多重高额利息、违约金
原告同时主张按月收取资金占用服务费,再叠加按日计算逾期违约金,两项费用合并计算标准远超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陈振律师主张叠加计费部分全部无效,仅能按合理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4.否定原告主张的维权相关费用诉求
案涉主合同因违法放贷归于无效,依附主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条款同步失效,原告该部分诉求无合法合同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5.梳理保证合同效力与保证人责任边界
主合同无效则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整体无效;但各保证人全程清楚假借采购拆借资金的全部事实,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陈振律师厘清保证人无需承担全额连带清偿责任,仅需对主被告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保证人履行赔付后享有追偿权。
案件审理中,法院为核查货物交易真实性,专门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要求原告提交货物运输、入库、交付、仓储等能佐证货物流转的完整凭证。原告仅提交采购合同、发票、出库单等资金票据类材料,无法提供货物流转核心证据,无法形成资金、票据、货物三流合一的完整证据链。
三、案件处理结果
1.判令主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垫资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单一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核减原告自行主张的超额计息部分,仅支持合法区间内的资金占用费,后续资金占用损失持续按月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2.其余保证人仅对主被告无力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人实际赔付后可向主被告追偿;
3.驳回原告要求叠加支付高额逾期违约金、主张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4.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原、被告过错比例进行分摊;
5.义务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的,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6.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是案涉交易属于合法委托采购服务,还是以采购为名掩盖违法经营性放贷的民间借贷。陈振律师通过股权关联证据、货物举证瑕疵、金融监管法规三层逻辑,成功说服法院穿透合同表面外观,认定案涉主合同因原告无放贷资质、经营性放贷归于无效;同时大幅缩减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超额资金占用费,修正保证人全额连带清偿的诉求,将保证人责任限定为补充赔偿,极大降低全体被告的债务赔付压力,完整实现被告方应诉减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