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春媛律师代理王X故意伤害案获缓刑判决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春媛律师 在线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0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春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高效的辩护策略。首先,她敏锐捕捉到被告人主动到案的关键细节,依法为其确立“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其次,指导当事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成功构建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基础;最后,在庭审中熟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有机结合,提出适用缓刑的合理建议。张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沟通,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最终促成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张春媛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26日,在某县某镇某村文X家中,王X与徐X因打牌娱乐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王X先用右手扇徐X脸部,徐X起身与王X撕扯,随后王X拉徐X右胳膊处衣服将其拉倒,致徐X向右侧摔倒在地。王X骑在徐X身上使用拳头殴打其上半身及肩膀部位。徐X慌乱间拿起地上的镰刀乱舞,磕碰到王X腿部及其妻子程X的手指。在场的文X、王X增将王X拉起后,王X又踹了徐X右肩、上半身几脚。后众人将二人拉开。

经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X右肱骨骨折、双侧第6前肋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X与徐X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徐X4.2万元,取得谅解书。此外,某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X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王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处罚建议。辩护人张春媛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王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王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法院需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春媛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春媛律师
张春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春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025年
张春媛律师
14113201****9985 执业认证
  •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南阳市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901室
  • 159 3611 123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