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9月,被害人曹XX遭遇网络诈骗,被骗100万余元。期间,被害人向被告人曹XX、车XX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经查,曹XX、车XX、贾X、王X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为快速转移资金并逃避止付冻结,上述人员按上线要求,在某支付平台及某社交软件账户内频繁互转,随后通过某虚拟货币平台购买USDT币并转移至指定钱包,完成洗钱并赚取提成。经审计,曹XX涉案金额375万余元,车XX涉案166万余元,贾X涉案68万余元,王X涉案186万余元。案发后,车XX、曹XX、贾X、王X分别退赔被害人10万元、4.8万元、3.2万元、2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曹XX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四人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张春媛针对曹XX提出辩护意见:曹XX系初犯、偶犯,并非参与每一起转账,主观恶意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法院认定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曹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结合曹XX所在某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春媛的辩护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余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