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岑X伙同黄XX、黄XX,驾驶某AXXXXX小轿车先后两次前往某省某县某乡某矿业公司某金矿矿区。作案期间,岑X负责在厂区外等待接应,黄XX、黄XX通过山间小路进入矿区内部,采用放置炭包吸附黄金的方法实施盗窃。得手后,收赃人员林XX、陈XX先后向黄XX转账共计5.7万余元,黄XX向岑X、黄XX分别分赃1.9万余元。2024年10月12日,岑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岑X犯盗窃罪,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岑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及刑期折抵问题上。辩护人张春媛律师提出:第一,岑X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外围接应,未直接实施窃取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二,岑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第三,岑X在被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要求其暂住某县城宾馆配合调查,期间限制了人身自由,该期间应当折抵刑期。法院经审理认为,岑X确系从犯,且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采纳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查明侦查机关在取保期间建议其暂住宾馆并未实际限制其人身自由,故对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岑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岑X退赔被害单位某矿业公司某金矿损失5.7万余元,与已判决的同案犯互负连带退赔责任。刑期自2026年1月8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
